先予实行,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、终审判决作出之前,依据申请人的申请,裁定他们当事人向申请人给付肯定数额的资金或其他财物,或者推行或停止某种行为,并立即付诸实行的一种程序,可以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,体现了法律肯定的人性化。但,先予实行是有肯定用条件的。
1、先予实行的适用范围:
(1)申请人需要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的;
(2)申请人需要追索劳动报酬的;
(3)因状况紧急,需要先予实行的。
追讨拖欠薪资,即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,是申请先予实行的范围。
2、另外,先予实行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:
(1)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;
(2)假如不先予实行,申请人的生活将遭到严重干扰;
(3)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。
只有满足以上条件,人民法院才大概采取先予实行的手段。
3、先予实行的程序:
(1)先予实行需要由申请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,人民法院不可以在当事人没提出申请的状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手段。
(2)当事人申请先予实行,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,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,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。
(3)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先予实行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,在复议期间,不停止先予实行。
(4)申请人假如最后败诉,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实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。
最后,假如当事人觉得确有必要先予实行的,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,以保障我们的利益,但对于先予实行的范围要明确,并且根据法定程序申请。假如对于申请先予实行有疑问,或者案件有问题的,都可以咨询有关律师。